国务院、**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
一、机场净空区的设定
(一)机场净空区是指为保证飞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机场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由升降带、端净空区、侧净空区构成。其范围和规格根据机场等级确定。
(二)升降带是以机场跑道中线为基准,两侧各 100 米的中线平行线和两端各 100 米处中线水平延长线的垂直线所构成的场地。升降带上不应有对飞机活动构成危险的物体。
(三)端净空区是从升降带端线的两端开始,与升降带边线水平延长线以水平面 15%的扩散率扩展至 3000 米,并以此宽度延伸到机场净空区边线所构成的限制物体高度的区域。障碍物限制面起算高程为跑道端中点高程。端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面有关要求详见附表 1。
(四)侧净空区是从升降带和端净空区限制面边线开始,至机场净空区边线所构成的限制物体高度的区域。障碍物限制面由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和外水平面组成。侧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面有关要求
详见附表 2。
二、特殊机场的净空
(一)海拔高程 2000 米以上的机场净空要求,可以参照本规定按实际飞行需要确定。
(二)多条跑道的机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要求。
(三)保留旧机场、水上机场和公路飞机跑道的净空要求可以参照本规定相应的机场等级执行。
(四)直升机场净空要求按照《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98)执行。
三、障碍物遮蔽及标志
(一)经准许存在的超过规定高度的固定物体,在其**高顶端周围 150 米范围内按 10%降坡,降坡面以下的物体被遮蔽。
(二)被遮蔽超过规定高度的物体不视为独立障碍物,不遮蔽其
他物体。
(三)机场净空区内超过规定高度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均应当设置障碍物标志。障碍物标志由色彩标志和灯光标志组成。
(四)**性建(构)筑物应采用红白相间色带标志。两种颜色至少应各涂饰三段,色带应当垂直于长边,宽度视建(构)筑物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小于 2 米。临时设施可采用边长不小于 1.5 米的方形红色旗帜标志。旗帜展示在物体的顶部和**高边缘的四周,间距不大于 15 米。
(五)单个物体高度低于 50 米的采用低光强红色障碍灯,50 米至 150 米之间的采用中光强白色障碍灯,高于 150 米的采用高光强白色障碍灯。障碍灯设置在物体的顶部和**高边缘的四周。高于 50 米的单个物体中间层应当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中光强白色障碍灯,每一层的障碍灯不小于四盏。同一层的灯应当同时闪光(详见附图 3A)。高度大致相同、相邻间距不超过 50 米的物体群,高于 50 米的采用中光强白色障碍灯,低于 50 米的采用中光强红色障碍灯。顶部障碍灯应当设置在物体群**高顶端、外侧边缘及其拐角处,灯的间距不大于 50 米(详见附图 3B)。中间层障碍灯的设置、层间距离和闪光要求同单个物体的规定。烟囱及类似建(构)筑物的顶部障碍灯应设置在其顶部以下 1.5米至 3 米。障碍灯性能有关要求详见附表 3。
四、机场电磁环境
机场导航台站的周围环境要求,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 航空无线电通讯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执行。
注:
1.过渡面 过渡面从升降带和端净空区限制面边线开始,按 1/10 坡度向上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外水平面相交。升降带两侧过渡面起算点高程采用跑道中
线距该点**近处的高程;端净空区两侧过渡面起算高程为端净空区限制面边线上的高程。过渡面的坡度必须在与跑道方向垂直的平面中度量。
2.内水平面 内水平面从过渡面的外边线开始,水平向外延伸,直至与锥形面相交。其交线由以升降带端线中点在内水平面延伸面内的投影点为圆心、按规定半径作的圆弧和与圆弧相切并与跑道方向一致的直线组成。起算高程采用跑道两端中点高程较高者。
3.锥形面 锥形面从内水平面的外边线开始,按规定坡度向上向外倾斜,直至与外水平面相交。其交线由以升降带端线中点在外水平面延伸面内的投影点为圆心、按规定半径作的圆弧和与圆弧相切并与跑道方向一致的直线组成。锥形面的坡度必须在与内水平面周边成直角的垂直面中度量。
4.外水平面 外水平面从锥形面和端净空区两侧过渡面的外边线开始,水平向外延伸,直至机场净空区边缘。